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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楼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5-08-27 15:11:14   点击: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楼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3年农历41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620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指派,到揭阳市揭东县地都镇凤鸣路揭阳国际石材城安装楼梯。62115时左右,申请人在石材城二楼平台钻孔时,左手不慎碰到旁边的工业风扇,当时申请人感到全身麻痹,不慎从二楼摔到楼下致伤。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到汕头市金平区医院住院治疗。2014710日,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1491日,认定申请人所受的伤为工伤。20141212日,评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四个月。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5元,交通费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200元,护理费715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6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21075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4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全部都有异议,对市的复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医疗费偏高。对交通费认为没有相应日期,不知道乘坐什么交通工具,是否与工作有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申请人不同意签造成的。

仲裁委员会查明的案件事实跟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当事人双方对月工资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庭审中申请人表示要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因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申请人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故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费用。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考2013年汕头市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将其确定为申请人的月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各项工资保险待遇共计为94578元。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委予以支持4.4个月,共计15637.6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4578元(包括医疗费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6元,住院护理费57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42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08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31226日至20144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工资差额15637.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决结果很满意,对代理律师的辛劳工作很感谢。在起诉期限内,被申请人主动找到申请人协商,要求和解,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大部分裁决书确定应支付的案款后,本案以双方当事人均满意及和谐而告终。